過去24宗領回不足24周流產胎 15宗土葬8宗火化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6/28 14:14

最後更新: 2017/06/28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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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早前一名懷孕不足24周而流產的女士多番周折才獲准從某公立醫院領回死胎,而該醫院拒絕簽發《嬰兒非活產證明書》(《證明書》),以致她未能安排把死胎火化及安葬。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指出衞生署和醫管局沒有備存懷孕不足24周而流產的個案數目,至於經醫管局核准後所領回的不足24周流產胎數字,今年截至6月15日有13宗,去年及前年分別有8及2宗。

上述23宗個案當中,高永文指出根據領取者向醫管局提供的資料,有15宗獲安排在私營墳場土葬,另有8宗獲安排在私營設施火化。

對於醫管局會否檢討把不足24周的死胎視作醫療廢物處理的做法,高永文指出「非活產嬰兒」的定義是建基於醫學界對胎兒的懷孕周數和重量是否足以讓他/她在出生時可存活的共識。在香港,醫學界將「非活產嬰兒」界定為懷孕達24周或以後出生而未有生命跡象的嬰兒。這定義載於香港婦產科學院的指引,亦有其他國家採用同一定義。

他亦指出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18條,醫生可為「非活產嬰兒」簽發「嬰兒非活產證明書」(《條例》表格13),醫管局會密切注視其他地方的定義和香港婦產科學院指引的任何最新進展,以檢視是否有需要更新該定義。

至於沒有「嬰兒非活產證明書」的其他流產胎,在符合有關法例及公共衞生等條件的可行情況下,醫管局會讓父母領回流產胎處理;而未被領回的流產胎,醫管局會按照有關法例處理。